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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   作者:  责任编辑:郭欣  发布时间:2015-02-27 15:05:46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 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职员编制:指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专职科研编制: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国家为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下达的人员编制。

二、附属单位编制

(一)指学校中实行经济核算管理,逐步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如教工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绿化卫生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二)目前高等学校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单位,如校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三)医学院校附属的医院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一、高等学校按其职能、任务区分为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外语院校等七种类型。分别确定相应的编制标准。

二、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标准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分别是生员比和生师比。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二。

三、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具体拟定,以学校标准生数为基本参数,以学校类别为调整参数,运用数字公式计算。计算办法和数字公式见附三。

四、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专科生为1,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为3,硕士研究生为2,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生、一年以上进修生(干训生)为1.5,夜大生为1/3.5,函授生为1/7。

五、高等学校专职科研编制。以学校研究生培养层次、规模为基本参数,以学校类别、层次以及实际承担的国家专项科研任务和国家批准设置的专门科研机构规模为调整进行参数核定。具体计算办法和计算公式见附四。

六、高等学校附加编制。对于少数重点工科、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场)、少数承担国家重要科研任务的工业专科学校、中医院校等特殊专业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办学要求,可适当核增附加编制。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本部编制总额的1%。

七、高等学校附属单位编制。高等学校中实行经济核算管理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要逐步从学校中规范分离,实现高校后勤逐步社会化后,原则上不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高等学校所属承担社区服务任务的附属单位编制,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订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法规、政策,负责审批高等学校编制;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高等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学校编制建议方案,负责高等学校编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执行国家编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在核定的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限额范围内,具有校内编制管理的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自主安排人员编制的规划使用,自主决定用人形式。

第十四条 凡属涉及学校机构、编制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性意见,均须由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正式文件,高等学校方可执行。非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干预学校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内部教师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职员等各类人员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占学校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他人员不超过学校人员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综合适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形成学校自律机制。财政部门在核拨学校人员经费时,要充分考虑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

第十七条 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中,学校应在编制定额范围内,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岗位规模和教职员的标准工作量进行定编和聘用人员,高等学校实行固定人员和非固定人员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高等学校推行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制度,提倡和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聘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院校的编制标准,根据本规程原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和成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即行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

一、高等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及领导职数限额标准表

二、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参考标准表

三、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计算公式

四、高等学校专职科研编制计算公式

中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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